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2005]89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师范院校、有关高职学院:
现将《
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及院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深对小学和幼儿园新师资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扣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坚定为中小学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教学管理,努力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
二、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各院校要对照《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文件中确定的师范院校合格标准,进行自评自测,摸清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加以完善。
三、我厅将于近期组织专家力量,研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监测量化标准,并从九月中旬起对举办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逐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教育部备案。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学校,将从2006年开始停止招收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