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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改革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1、加强收入分配宏观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监督和调控。不断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确定工资。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强化税收征管,加大审计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收入分配监控,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企业和职工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建立正常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12、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监督指导企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重点加强对欠薪高发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预防和减少欠薪逃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工资等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欠薪企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理欠薪案件。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有充分理由认为企业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3、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工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在付清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前,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有关部门要依法暂停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五、做好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
  14、妥善分流安置国有企业职工。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规范职工安置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中支付。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中支付。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15、努力解决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解决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问题新途径,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破产国有企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对名存实亡且无资产或已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进行确认。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欠费部分由企业资产变现优先补缴;企业确无资产或资产变现不足清偿欠费的,由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弥补;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尚不足以弥补的,由本级财政解决。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补缴金额到帐前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补足部分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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