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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完善集体协商办法,增强实效性,积极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推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集体合同的履行,解决集体合同争议。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6、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把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作为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乡镇(街道)要明确机构承担劳动保障事务,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加快推进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组成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根据需要,在村(社区)中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承担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调本企业的劳动关系。
  7、实行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辖区内职工人数等实际情况,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协助办理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所需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解决。劳动保障协理员须具备必要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对聘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可享受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执行。
  8、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政府、工会、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快推动县(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8年前县(区)一级全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政府、工会、企业三方要加强沟通、协商与合作,不断扩大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基础,增强工会、企业代表的广泛性,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9、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提高职工入会率。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和行业工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支持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形式,形成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推进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促进企业和职工互利互赢。吸纳基层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加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广泛开展“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0、积极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企业联合会,充分发挥企业联合会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等要教育、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深化职工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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