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的布局规划,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电脑、POS机连接电话网络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零售场所、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七)持有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自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的西药备药率6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50%以上;
(九)经营场地的面积:市中心区要在100平方米以上,郊区(含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80平方米以上,药品按规定摆放有序。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和积极宣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所售药品必须明码标价,并悬挂在醒目处;
(三)严格执行参保职工就诊的外配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参保职工外配处方由药师(士)审核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五)自觉接受医药、物价等部门及参保职工的监督。
三、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士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出售的药品生产厂家和批发单位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六)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1、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员花名册(出示合同原件);
2、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出示社会保险证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的参保证明);
3、经营场地的平面图(注明地址、店名、联系电话、负责人、经营面积等)。
4、本单位的财务印签、开户银行及帐户名称和帐号。
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评细则
为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公平、合理竞争,规范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社函〔2004〕70号)和《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惠府〔20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建立三个机制,即:准入机制、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二项制度,即:定点机构的年审制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定点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是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级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通过信用等级管理,引导定点机构恪守诚信、规范运作,提高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促使医疗保险协议各项内容落到实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有利于优化定点机构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考评范围及方法
(一)考评范围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二)考评方法
1、各定点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结合本地定点机构考核工作,每年考评一次。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考评情况于当年6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评定为A级的定点机构,进行抽查。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标牌、证书;连续三年评定为A级的定点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AAA诚信牌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全市定点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
2、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情况将作为评定等级的参考,各定点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于当月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定期检查通常在5月份进行,不定期检查分为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对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每年对各定点机构进行群众评议。
三、考评内容
(一)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按《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考评表》(附件1)考评,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医务室)考评表》(附件2)考评,定点零售药店按《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评表》(附件3)考评。
(二)各类定点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开、买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及零售票据,不按规定时限擅自销毁票据;
2、未住院而虚报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3、挂床住院;
4、将非医疗保险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疗保险支付项目;
5、将《药品目录》外的药品篡改为《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6、将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保健康复器材等篡改为《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7、以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患者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
8、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虚假申报医疗费用;
9、使用、销售假、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10、发布虚假医疗、药品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11、不执行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重复使用大型医疗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12、变更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而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13、外借POS机给非定点机构使用。
四、信用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按考评细则得分情况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1、A级定点机构,考评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
2、B级定点机构,考评得分80分以上(含本数),90分以下;
3、C级定点机构,考评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
4、D级定点机构,考评得分70分以下。
五、信用等级分级管理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机构实施分级管理,执行相应政策。
(一)A级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