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考评细则及年审方案的通知
(惠市劳社〔2007〕31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定点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社函〔2004〕70号)以及《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惠府〔2001〕7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资格和条件》、《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评细则》、《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年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
为加强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入正常的竞争机制,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提高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市颁布的《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具有与机构规模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医疗收费、药品实现电脑管理,并与社会保险卡使用设备实行电脑联网,具有熟练的电脑操作和维护人员;
(八)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限制使用药品、自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并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主要负责人、有关医务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参加过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十)各类诊所及单位内设的卫生所、医务室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在150平方米以上;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考核;
(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执行《医德规范》,改善服务态度,实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不推诿、不刁难病人,做到:门诊可诊治的病人不收住院;不应出院的病人,不要求病人提前出院;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每年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联合开展1-2次医疗服务满意度测评,每次不少于50-100人;
(三)严格遵守省、市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医疗收费标准》,不乱收费、分解收费、自定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主要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随时公布,接受参保患者监督;
(四)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卫生部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急诊抢救、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处方与病案书写、差错事故登记等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和考核;
(五)依照诊疗规范因病施治,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住院转院率一级医院控制在3%,二级医院控制在1%,三级医院控制在2%;
(六)严格执行《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处方用药以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常用药物为主,合理使用贵重药、进口药、合资药,严格掌握用药量,不开人情药、大处方;
(七)对参保患者特定门诊、住院均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单开方,报帐时,应将开出的专用复式处方单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计算费用;
(八)遵守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药品定价的规定,利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九)根据参保患者病情的需要进行合理检查,不随意扩大检查项目或串换检查内容,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符合《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评标准》的规定要求;
(十)搞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确定1至2名联系人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药房、财务、收费、病案室及各医技科室对参保患者的诊疗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要专门管理,以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出示社会保险证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的参保证明);
2、各类诊所、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需要提供营业场所的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营业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的财务印签、开户银行及帐户名称和帐号。
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资格和条件
为加强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管理,引入正常的竞争机制,方便参保职工的购药,提高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