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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GSP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GSP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7〕19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GSP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在《GSP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认证的,应依法收回或撤销原GSP认证证书。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认证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考核,严格GSP认证工作责任制。对未按标准进行认证或在认证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检查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局GSP认证标准进行认证。凡是认证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予以通过。对认证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或擅自变更许可证验收规定条件的,应中止GSP认证,并及时上报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许可证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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