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
(川教[2005]103号)
省内各高等本科学校(院):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以及《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委托四川大学等29 所高等本科学校(院)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受理和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组建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XXXX大学(学院)委员会”。各校要结合本校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
三、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条件,确保工作质量。
四、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进行公示。
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名单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名单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西华大学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