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通知
(川教[2005]152号)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院)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等 47所高等学校(院)组建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作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学科(专业)评议组,履行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组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组建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并在省教育厅核定学科(专业)范围内,认真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测试合格的人员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其余暂不具备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学科,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或者委托依法成立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本科院校负责进行。
二、已组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
三、各校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握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组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学科(专业)评议组的学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