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档案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2.符合性评价: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法现象和行为。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4.安全操作规程: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管理制度修订: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
(四)安全培训教育。
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功训练和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3.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4.其他人员培训教育:对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厂、车间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培训教育;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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