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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水源水的微生物指标经净化消毒处理后,必须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作为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作为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当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二、 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1) 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 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建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沟和泵房等设施。
  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分)为滤水管。
  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台,井台表面从中央向四周倾斜,井台周围设排水沟。
  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20~30cm。
  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
  井房和泵房:修建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
  (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剧毒的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 制水、供水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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