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在卫生安全教育中,都要把饮水卫生作为重点之一,帮助学生增强饮水卫生安全意识,掌握饮水卫生安全常识,提高他们在饮水卫生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配合,共同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同时做好供水设备防投毒、防烫伤等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水利等行政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饮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四川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水利厅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的管理指导,有效预防肠道传染病和中毒性疾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村镇供水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
1、水源选择原则: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设施要与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学校,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延伸自来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新建工程选择水源时,应当根据当地历年来的水文、地质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好,便于防护的水源,并经水源水质监测,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学评价合格,国土及城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学校水源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 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