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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按时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认真执行。

  一、要继续认真学习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按照《通知》精神,各地要认真查找纠正与《条例》《办法》和《细则》不相符的文件及规定,确保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按照《条例》《办法》和《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布点和审批工作,严格规划,合理布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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