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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教[2005]212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
  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
  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
  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其费用一律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学校不得以此向学生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教辅资料必须坚持学生志愿原则,在省定《推荐用书目录》中选用,每个学生每学期每科最多只能选择一种教辅资料。按照规定收取的教科书、教辅资料代管费,期末必须与学生按实结算,及时、如数退还余款,严禁不结算或退费不彻底的象征性结算行为。
  四、关于实验班、特长班、小班和改制学校等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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