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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吉安监管政法字[2007]6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和工作方案,有效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加强学习培训。分期分批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条例》学习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安全监管干部进行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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