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苏体人[2006]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体育局:
为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切实加强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退役运动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步伐,现就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既是一项光荣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体育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的各项部署和决定,把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和特殊的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周密部署,通力合作,狠抓落实,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切实把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做好。
二、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1996]229号文件规定,退役运动员安置属政策性安置,本年度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主要安置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从劳动保障、人事、编制、户籍管理等各方面提供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安置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在接到安置计划后的两个月内完成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
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期限。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退役运动员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安置单位要按规定为退役运动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接到安置计划和退役运动员档案后,要立即分解下达,尽快落实工作单位,及时办理报到手续,确保退役运动员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公安部门要依据安置计划人员名册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接收单位应根据退役运动员特点,用其所长。安置后的工资等各项待遇仍按国家和省及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安置计划下达后,各训练单位应及时将退役运动员的个人档案、工资、行政、党团组织等关系转至安置地体育部门,同时按每人退役当月工资的10倍标准划拨至当地体育部门,用于支付退役运动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及相关安置费用。体育部门要负责安置期内退役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