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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二十、关于烟花爆竹“十一五”规划有关问题

  (四十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吉安监管规划字〔2006〕151号),对烟花爆竹实施产业引导,逐步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家庭作坊和非法生产场点,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十一、关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有关问题

  (四十六)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号令)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根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第2.1.1条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A、C两级:

  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其中: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厂房和仓库;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和仓库。

  (四十七)按《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C级库房只能储存装黑火药0.4g以下或装其他药剂在0.13g以下的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

  二十二、关于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十八)根据《关于行政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6〕82号),《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规定属于现场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于非法财物。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15日)内认真调查核实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与此相关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经核查确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安装、使用上述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应受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否则 应当作出解除原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条所称的“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主要是指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予以拍卖。《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主要是指对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拍卖抵缴罚款的情形,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处以罚款及拍卖上述设施、设备、器材抵缴罚款的决定,而不是要求在十五日内拍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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