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需要一定条件或较长时间的,如果其安全评价结论为采取某些措施后可以在一定时间接受并保证安全,则应监督其采取这些措施,然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否则,一律立即停产整顿。对于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问题
(四十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和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投入和“三同时”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工作报告制度。
十七、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
(四十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定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主要是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登记的范围:一是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二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告之性备案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0号)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十八、关于天然气净化厂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
(四十三)按照《
关于天然气净化厂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意见》(安监总管一函〔2006〕151号)的要求,油(气)集输站(场)、天然气净化厂等作为油(气)开采的一部分,按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的决定,应当统一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另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油(气)集输站(场)、天然气净化厂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其安全生产条件应严格执行有关油(气)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十九、关于规划和布局证明有关问题
(四十四)根据《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一书两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