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又未通过建筑消防安全验收,以及已改变原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六、关于“三同时”问题
(二十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十四)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增加储存设施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扩建工程项目,应遵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6号)有关要求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十六)按照《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危化函〔2006〕96号)的解释,被依法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可按新设立的单位予以受理。申请时如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必须遵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关于新建工程项目相关规定。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和第
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十八)根据《
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对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三同时”。
(二十九)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精神,对于在《
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建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必须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予颁发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