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按照《
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因此,使用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作原料生产非危险化学品,应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如: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十三)按照《
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十四)按照《
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因此,单位的油库若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十五)根据《
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的解释,不同状态下的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有不同的危险货物编号,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
三、关于非法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十六)按照《关于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畴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75号)的精神,根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10号令)规定,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才能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在一些地方存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国家总局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同意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纳入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畴。但是在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除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要求这类非法人企业提供承担民事责任所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协议和责任人等资料。
四、关于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问题
(十七)按照《关于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号)的精神,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才能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通过租赁的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是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是租赁部分生产装置、设施,都应由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持有者(即: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