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7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企业:
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监管以来,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并按国家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汇总,现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省安全监管局2005年3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七年五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安全评价问题
(一)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安全评价机构从事评价活动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要与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相一致,严禁超资质范围评价,并要对评价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颁证机关不仅要对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做进一步审查,同时,还要对评价报告指出的涉及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作业场所以及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申请企业认真落实整改,使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要进行现场检查,对评价报告中需要进行整改的部分的整改后的情况必须进行评价,并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二)企业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导则进行编写,并应包含《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还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要求,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三)根据《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要求,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二、关于许可管理范畴的问题
(四)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规定,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生产、经营这类物品的活动,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