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2005]251号)
省内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
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在招生、学籍管理等政策的连续性,维护教育的公正和公平,创建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专业
(一)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二)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文考成绩需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后,报教育厅确认;学生从非艺体专业转到艺体专业由学校进行相应测试后,报教育厅确认;
(三)不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只能由高学历层次专业转入低学历层次专业即只能由本科转入专科,由学校审批。
五、调整学习形式
由非脱产调整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确认。
六、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