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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7〕21号)


  惠州市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集商贸、休闲、游乐为一体的新型街区。为进一步加强对步行街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步行街街区范围:市区平湖门入口至中山西路与中山南路、中山北路交汇处,并从五四路入口经惠城区公安分局桥西派出所办公楼顺延至国庆路与水门大街交汇处,以及环城西路东侧惠盈宾馆以北至五四路口段,全长约1040米,面积2.23万平方米。
  二、步行街管理处是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步行街管理机构,负责对步行街的日常管理。
  三、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除在街内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持证的押钞车、邮递员自行车、下肢残疾人本人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在步行街行驶和停放。步行街内的单位、经营者、住户及个人搬迁大件物品需使用车辆在步行街通行的,应到步行街管理处登记,由步行街管理处安排在夜间或不影响市民活动的时间进行。
  四、步行街执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禁止在步行街内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影响卫生的杂物;禁止随地吐痰和大小便;禁止步行街内的单位、经营者、住户及个人将垃圾、赃水丢(倒)在街上,生活垃圾应按规定装袋后直接投送到收集垃圾的板车上,建筑垃圾必须自行清理。
  五、爱护步行街内的公共设施,保护花草树木。不得在步行街内地面、墙面、树上乱张贴、乱拉挂、乱涂写,不得在步行街内散发小广告、小传单等。
  六、禁止在步行街内乞讨和行乞性的卖花、卖唱。
  七、单位和个人需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步行街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设立商业广告牌、广告与灯箱、门店招牌和维修下水道挖掘街面。
  (二)进行公益活动、企业宣传咨询活动。
  八、由步行街管理处在五四路、国庆路、中山西路路口设立统一的有偿服务停车场,供步行街内单位、经营者、住户、个人及到步行街活动的车辆停放,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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