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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各乡镇特别是中心城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制定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和遵循“居民进区、工业进园”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全市各城镇的环境保护规划,实现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同时,规划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交通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发展、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等各方面内容,更要体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对经济较为发达、环境容量有限、位于东江干流和西枝江中下游沿岸的城镇以及淡水河流域各城镇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淘汰资源消耗高、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减污。对仍有一定环境容量、发展潜力较大的惠东县、龙门县各城镇,实行重点开发,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位于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的各城镇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东江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绿色产业,逐步恢复自然生态平衡。
  (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提高城镇建设投入,改善城镇生活环境。为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每年由市财政按照规定给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各县(区)、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帮扶机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全市各城镇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按照《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要求,到2010年,环境保护投资要占GDP比重的3.5%。因此,各级政府应把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证其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同时,拓宽融资渠道,采用BOT或TOT、贷款贴息、私人投资、以奖代补和申请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快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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