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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筹集和投入
  开展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奖励、镇村自筹和市场引资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创建活动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惠州市生态示范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惠州市生态示范村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验收后核拨奖励资金。各县、区也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支持生态示范村、镇建设。村、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统筹协调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例会、汇报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市将把此项工作作为督办的一个重点,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各县、区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列为单位年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是改善我市城乡生态和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群众基础。通过实施居民环境教育,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建立环境教育基地和加强环境警示教育等途径,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居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心,引导居民开展绿色消费。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城镇环境保护建设工作中,营造良好的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氛围。同时,要提高村镇两级基层干部的环保意识,使他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引进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加快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步伐,科学指导环境保护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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