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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及水功能区的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和城镇溪沟污染治理;促进各城镇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各城镇的改水工作,确保各城镇人民都能喝上卫生洁净的饮用水。
  (十五)市环卫局:负责指导各城镇做好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清运率。
  (十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加强各城镇排污管网的布设;加强河流截污和河涌整治等环境治理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各城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实施各城镇卫生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加强各城镇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八)市爱卫办:指导各城镇做好卫生厕所改造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工作。
  (十九)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各城镇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进全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十)市农业局:加强农业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负责指导全市各城镇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做好农用薄膜回收、病虫害综合防治、旱涝防治、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人畜粪便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鼓励农民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畜禽养殖业管理,大力推广沼气池的建设和使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惠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工作。
  (二十二)市人事局:负责督促城镇环保机构人员及工作责职的落实,健全基层环保机构。
  (二十三)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城镇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城镇环境监督管理,使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防止工业污染纠纷和环境突发事故的发生;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城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和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二十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各城镇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各城镇的环保能力建设;加强各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排污管网的布设;加强污染环境的治理;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帮助各城镇筹措资金,加大对各城镇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资金投入;组织有条件的城镇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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