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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做好2006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协九届十五次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方案。
  一、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的意见》(惠市委发〔2005〕25号)精神,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及建设新村镇、新风貌、新生活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生态和生活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镇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城镇在编制城镇环保规划或在城镇总体规划中应编写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城镇环境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城镇要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以及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和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和落实全市各城镇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评议,强化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把落实环保责任作为考察干部的条件。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和文明城镇的宣传。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城镇环境保护和文明城镇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动态、成效、典型和经验,营造良好的城镇环境保护建设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争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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