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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5]242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质量,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现将《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基本要求及评估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是我省教育战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基本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抓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该项工作开展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地区开展创建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义务教育示范县”实行申报制。 县(区、市)对照《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基本要求及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自查,经自查认为达到基本要求,写出自查报告,由县(区、市)政府向市(州)教育局申报;市(州)教育局组织初查,初查合格后向四川省教育厅申报;四川省教育厅组成由省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并公示后,由省教育厅命名确认,并颁发“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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