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急支援
(一)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小组认为确定需要对环境进行核素种类、浓度进行采样测定时,由市环保局请求省环保局、省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给予支援。
(二)放射性去污洗消支援。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放射性物质已散落,需进行清理、去污、洗消时(如不尽快处理,在下雨时,有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的放射性污染),由市人民政府请求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派遣专家和去污、洗消队伍予以支援。
(三)碘片支援。
经过对事故周围进行监测、评估,认为辐射应急监测人员穿戴防护器材后,仍然会受到超过应急照射剂量控制水平的,则辐射应急监测人员应事先服用碘片,然后方可进入污染区域。
碘片由市环保局核应急办公室向省核应急办公室请求支援。
九、应急状态的终止及恢复措施
(一)应急状态的终止。
1.终止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已得到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区域已完成去污、洗消;或者被盗、遗失的密封放射源已找回;
(2)受放射性污染的区域已完成去污、洗消,经监测,辐射水平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
(4)经市环保局批准。
2.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主要有:
(1)估计群体受照状况;对严重受照射者进行长期、严密的医学观察和积极治疗,注意远期效应;
(2)评价所有的核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3)评价引起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事故发展过程和事故的后果;提出长期环境影响监测(包括人员)和评价的建议;
(4)审评应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5)修改现有应急预案或重新编制新的应急预案。
(二)恢复措施。
恢复措施主要工作有:
1.解除封锁;
2.确定恢复阶段适宜的各种恢复措施;
3.协调封锁区内、外的恢复活动;
4.详细调查事故应急的全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完成事故应急的评价报告。
十、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为了保持事故应急响应能力,需要对核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再培训),不断进行演习和对专用的应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常备不懈。
(一)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