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请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信息。
6.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四)辐射事故处理程序。
1.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
2.封锁事故现场。
3.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事故调查小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
(4)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
(5)受影响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
(6)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4.医疗救护。
按国家有关放射性诊断标准、处理原则、治疗原则,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5.洗消去污。
洗消去污的目的是防止放射性污染给人们造成伤害,防止污染的扩大。洗消去污的任务如下:
(1)对有污染人员进行洗消去污;对洗消去污后仍有污染人员交医疗卫生救护人员处理;
(2)对受污染道路、土地进行洗消去污;
(3)对受污染的建筑物的外部进行洗消去污。
6.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环保监测站负责找源监测,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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