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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惠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一)任务。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在工农业、医学、科研和教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当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到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时,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作出正确响应。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惠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四)应急指导方针。
  依据《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五)本应急预案的批准与修编。
  1.应急预案的批准。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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