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组织审查工作。在建设项目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预审、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意见,并备齐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报批)或核准、备案等工作;
2.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和用地红线图的划定、村民自留工商用地和自留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以及房屋拆迁安置用地规划选址定点工作;
3.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等工作;
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备、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6.农业、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征地工作。
(六)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1.配合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准确的征地红线图;
2.按规定将征地预存款足额存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征地预存款银行账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保证征地资金的落实;
3.派出工作小组全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参加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洽谈工作,及时与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确保征地工作的推进和顺利完成。
四、认真贯彻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补偿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按实名支付制度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款。
五、加强领导,严格督查,确保征地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确保征地任务的完成。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征地工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检查督促,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征地任务完成情况。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征地,采取单独签订责任状的方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