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职责: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或组织县、区政府制订与征地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征地工作任务,统一部署征地工作,协调、监督征地任务的落实及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县、区政府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征地政策、征地补偿费标准、工作程序及制度等;
2.负责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和征地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按时完成征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任务,确保用地单位无障碍施工;
3.负责调解、裁决征地中的权属纠纷;
4.负责调解征地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
5.负责征地拆迁突发公共事件的排解、处理工作;
6.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计划安排,在县、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助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进行调查核实、丈量、清点、登记及附着物的清拆等征地具体事务;
2.负责预防和制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发布征地预公告范围内的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
3.负责协调辖区村委会、村小组配合县、区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协助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书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帮助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责:
根据市、县(区)政府征地计划,拟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
1.负责项目征地的受理审查,核定征地红线图、组织征地测量放线等;
2.负责征地政策、征地程序的落实到位;
3.负责组织征地听证;
4.负责办理征地报批及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属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实名、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属权利人;
5.负责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五)市、县(区)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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