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惠府办〔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征收征用土地(以下统称“征地”)行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确保重点建设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统一征地,确保征地工作依法高效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政策的一致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我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体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惠州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把征地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组织征地
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各县、区要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依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费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到位,征地工作程序执行到位。征地完成期限从依法批准征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市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协同各县、区政府共同完成征地任务,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征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征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