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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价[2006]69号)


各机动车停车场: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们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办法和标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主要指车站、码头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旅游景点停车场所,公共建筑性质的场馆、会堂、医院、学校等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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