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函[2005]361号)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于9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新
《规定》要求,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为了使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制度与新
《规定》相适应,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在招生、管理等各环节执行的国家政策具有连续性,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转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最低录取线。
三、预科直升的本专科学生转学,在同一录取批次的院校之间进行;对口高职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五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不得转入无五年制高职专科计划的学校。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应向省教育厅上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