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2006]109号)
当涂县、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流动儿童的分布情况,及时进行计划免疫或强化免疫,提高流动儿童的免疫覆盖率,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我局组织制定了《马鞍山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马鞍山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本市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本市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实际儿童预防接种证缺席,流动儿童凭证接和办理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 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 流动儿童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 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市疾控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免疫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出租房屋业、城乡结合部、工地等重点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