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安全监管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4、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方式
局党组对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考核制度。
1、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局人事处、机关党委,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掌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为年终考核和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2、局党组及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适时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一年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强化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3、每年年底,局党组要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同年终干部考核统一起来,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各单位的年终考核由局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负责,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派人参加。
对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予以表扬鼓励;贯彻落实差的要批评教育,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需作组织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考核的具体方法和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与差的具体标准,由局人事处、局机关党委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任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对有关问题的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受重大损失的;
3、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