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党组字[2007]18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我局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及职责
(一)责任范围
省安全监管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下管一级的责任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职能,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局领导班子及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范围作如下划分:
1、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对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省安全监管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局机关各处室的领导班子,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本处室副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按分工对分管业务内的一般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3、局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