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医疗,应由经治医师填写《马鞍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市内转院的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即可,市外转院由本市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但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转院视同一次住院医疗的继续,市内转院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记帐,转出医疗机构按转院结算费用,转入医疗机构按正常结算费用。市外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
市外转院医疗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超出期限的,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分配预算:在基金收入总量中,按5%预留调剂额度,按10%提取门诊规定病种费用,按20%提取异地就医、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致残致死补偿费用,余下65%作为当年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基金预算总额。年度结算时,基金预算分配项目之间可相互调剂余缺。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计算:
(一)总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项目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下同)的费用和部分付费项目中应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等非基本医疗费用,余下部分为基本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费用中先扣除异地就医须由参保人员先自付的一定比例,再扣除起付线费用及起付线以上费用应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余下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预付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再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用的,跨年度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当年基金支付截止到12月31日,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