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监察、纠风、信访部门要对“摩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密切关注,对集中整治期间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督查,对非法营运“摩的”从业人员造成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介入,妥善处置。“摩的”整治指挥部要加强同市人大、政协、各人民团体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保障“摩的”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重新组建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联合执法大队,建立“摩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1.市“摩的”整治联合执法大队由公安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客运、市工商、税务、交通、公交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抽调人员和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执罚。
2.联合执法大队要对市区主次干道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公安、城管、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联合处罚。
3.市公安交巡警要加强全市路面车辆行驶管理,将符合规定的老年人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引导入慢车道行驶;对违反规定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予以拘留或处罚;对乘坐不符合规定机动三轮车的乘客要劝止乘坐。
4.市公交公司要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全市候车亭、点管理,对在候车亭、点待客的“摩的”车辆进行清理,不允许“摩的”在候车亭、点待客停候。
四、实施步骤
我市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6月6日-6月10日)
组建领导和工作机构。召开全市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工作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和教育,形成浓厚的整治“摩的”车非法营运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6月10日-7月10日)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明确任务,划分管理区域,层层建立责任制;按照国家七部委文件和《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责任,细化量化分工,本着先整治、后规范的原则,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推进集中整治“摩的”非法营运的各项工作,经过努力,基本完成集中整治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7月10日-8月10日)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巩固成果,纠正偏差,构建“摩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强力推进“摩的”非法营运的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