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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整治市区摩的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组织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摩的”非法营运车辆,配合公安部门查处无牌、无证、无照机动三轮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过渡性营运手续,并做好办证后的营运管理,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
  (四)市残联负责各区政府澄清底数、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市区非农业户口、下肢残疾,以车代步,并利用代步工具从事营运的,重新免费更换市残联统一核发的残疾证。按照国家七部委(公通字〔2007〕2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总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下肢残疾符合营运条件的本市城市户口残疾人核定总量,提出申请,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听证等工作。加强与“摩的”车残疾人代表的沟通,通过教育、引导残疾人遵守法纪。做好残疾人车主文明驾驶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等工作,提高驾驶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工作;四是搞好信息收集,及时发现残疾人“摩的”车聚集,有围堵党政机关和堵塞交通的迹象,及时报告,有效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全市经销机动三轮摩托车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继续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动三轮车企业依法处理,坚决堵住违规机动三轮摩托车销售渠道。
  (六)市民政、劳动、建委、城管、工商等局委要认真做好本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及不符合残疾人从事营运标准的残疾人,而从事“摩的”非法营运的转岗安置工作。要在环卫、园林、市政、书报亭等公益性岗位上,对非法营运“摩的”司机进行适当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税务、工商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税、费减、缓、免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各企事业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时,严格遵守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落实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参与营运条件的残疾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七)年龄在60岁以上老人,作为代步工具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轻便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标准,老年代步车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进行非法营运。
  (八)市新闻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集中整治“摩的”行动期间的宣传报道。要在《新乡日报》、《平原晚报》上开辟专栏,在电视、广播电台上设置专题,并指定专职记者派驻“摩的”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掀起宣传打击“摩的”非法营运的高潮,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九)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要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的优势,组织宣传一条街、青年志愿者上街宣传,开展“小手拉大手、不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致全市人民一封信”等咨询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的危害,营造“人人拒绝乘坐非法营运‘摩的’车”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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