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爱卫办。
(六)控制扬尘污染。
11.制定《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划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在市区范围内取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的“老虎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局、建设局。
12.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报备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优先在苏州承包建筑工程。
推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方案报监制度。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报监率达100%,其它各区达50%以上。到2010年,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报监。
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中心城区2007年底淘汰砖砌围栏50%,2010年淘汰100%,其它各区淘汰80%。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基本消灭建筑材料扬尘污染源。其它各区50%左右的工地消灭建筑材料扬尘污染源。到2010年市区施工现场基本消灭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严禁直接抛洒建筑垃圾。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基本杜绝此类现象,到2010年其它各区也基本杜绝此类现象。
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迁工程。
加强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水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3.逐步消灭工地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提高行驶车辆清洁水平。
到2007年底,中心城区100%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其它各区须达50%以上。到2010年市区各建筑工地基本杜绝带泥上路现象。
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道路遗撒严重的路段,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加强车辆保洁管理,在高架环路一周之外合理规划设置汽车清洗场站,保证行驶车辆清洁。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建设局。
14.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局。
15.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改变传统的道路清扫方式,提倡科学、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以及城市立交、市区高架道路至2007年底全部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至2010年底东环路等其余城市主要道路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力争达到100%。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充分利用中水定时冲洗道路和喷雾压尘作业,减少道路扬尘。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一般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
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保障中水冲洗道路和喷雾压尘工作顺利实施。
牵头单位: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6.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水平,减少土地裸露面积并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2007年市区新增绿地450公顷,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以上。
牵头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
17.因严重干旱引起较大扬尘时由有关部门实施局部人工降雨。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8.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
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局。
19.积极推进欧Ⅲ油品的供应工作。2007年底前,全市加油站销售符合欧Ⅲ标准的油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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