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继续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存在经济纠纷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以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办法,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是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组织收储和支付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加大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力度
(十)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对当地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操作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顺利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创造条件。
(十一)摸清拖欠工资底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深入企业帮助做好拖欠工资的认定工作,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对调查认定的企业工资拖欠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帐,内容包括拖欠工资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全面摸清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并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同时,要研究制定当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目标责任逐户督促指导企业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清欠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6月10日前将当地清欠任务及工作计划、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报送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