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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五)目标任务。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六)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依法支付而未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包括欠发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抵押金、医药费等债务。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
  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七)推进企业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组织摸清拖欠工资底数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精力,用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根据企业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并定期对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清偿,在工资历史拖欠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尽快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办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对负债严重的国有、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政府可通过返还土地处置收益或者利用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等办法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各类企业经营者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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