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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

  九、学校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十、学校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学校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学校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一、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学校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学校对政府采购项目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置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价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制度建设。要对采购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采购工作。
  十五、各级各类学校采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我省政府采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开展学校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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