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
(川教[2005]234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高校: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及物资的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四川省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规定(试行)
一、为了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及物资的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
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试行)。
二、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及物资,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属大宗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三、学校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凡学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大宗采购,要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五、学校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仪器设备及物资实行集中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由学校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实行分散采购,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六、学校仪器设备及物资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招投标信息,学校、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八、学校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