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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因公外出的差旅费、补助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县或乡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标准。县以上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要由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与会农民或农民干部的差旅费和伙食补助,领取工资人员要将会上发的误工补贴交归集体。
  第十六条 重大财务收支计划,农田水利建设,添置、处理固定资产,使用国家投资、贷款,干部补贴标准,公益金使用,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要分别建立由村民或企业职工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款、帐实五相符,并定期公布帐目。村民群众或企业职工有权查询,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民主理财会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对财会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会计证书。对财会人员不要随意撤换和调动,确需调动者,要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保持农村会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县、乡要逐步建立起财会辅导站(组),具体负责财务会计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在有条件的学校内,经过协商逐步增设农村财务会计专业课程,培养财会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保护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先进的财务管理和模范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财会人员补贴要合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玩忽职守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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