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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地方科技基础条件,提高科研单位的研发能力,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我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县科研基础条件的改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原则。对科研能力较强,管理工作好,但科技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科研单位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倾斜。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市县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科学普及设备购置及基础设施维修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意见。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由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填报《河南省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
  (一)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及经费补助额度。
  (三)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符合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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