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作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密切联系群众,保持党组织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立班子成员与单位下属部门的职工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不断改进工作。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入。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向省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做一次党建工作的全面汇报,并随时接受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落实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列为民主评议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致使本部门机关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有其他方面问题的;党组成员不认真履行分管责任人的职责,致使分管部门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有其他方面问题的;由省直机关工委在认真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向省委报告。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不认真履行规定职责,致使省直党工委和局党组部署的工作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