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全年党支部活动不少于12次。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创新组织生活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创造性地开展党支部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落实能力,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五)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第九条 局直属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根据中央、省委、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制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班子、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建立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集中理论学习不少于6次。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局工作大局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的工作,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集体讨论确定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
《条例》规定设置基层党组织,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按期改选换届,有计划地挑选优秀青年党员干部从事党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总支(支部)委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单位党建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积极主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4次,认真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力不受侵犯,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